一、規則出臺的背景
2020年初,為加快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國務院國資委第18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國資監管提示函工作規則》和《國資監管通報工作規則》。根據當前我省國資監管工作需要,我委參考了國務院國資委以及其他省市國資委已出臺的相關工作規則,形成了《福建省國資監管提示函工作規則》和《福建省國資監管通報工作規則》(以下簡稱《監管提示函》,《通報》),其內容條款與國務院國資委的基本一致。
二、出臺意義和主要內容
制定《監管提示函》和《通報》兩項工作規則,是貫徹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要求,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具體舉措之一。
《監管提示函》針對企業存在的傾向性、苗頭性風險和問題進行提示,突出了事前和事中的監管,目的是加大企業存在風險和問題警示力度,指導和督促企業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風險能力。
《通報》則是對已經發生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違規問題和資產損失事件進行通報,是強化事后監督問責,有效開展對企業重大違規問題和資產損失事件的通報工作,發揮警示教育和懲戒震懾作用,落實好整改工作,推動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